焦点快播:“台版芯片法案”细节出炉:明确适用对象、抵减规定和申请程序

集微网消息,近日,中国台湾“经济部”预告了《公司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先进制程设备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也被业界称为“台版芯片法案”,明确了适用对象、抵减规定和申请程序。

适用对象: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投资抵减的公司,应于岛内进行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的研究发展费用达新台币六十亿元。二、在同一课税年度内的研究发展费用占营业收入净额比率达6%。三、当年度有效税率未低于下列比率:(一)2023年为12%。(二)自2024年起为15%。但2024年得由本部会同财政部审酌国际间施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制情形调整为12%,报请行政院核定后,由本部会同财政部公告之。四、最近三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


【资料图】

抵减规定:

1. 前瞻研发支出25%可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

申请公司必须于岛内投入国际领先技术或成熟制造技术的创新性应用研发活动,并仅限于为开发或设计新产品、新服务、新原材料等活动产生的研发支出始可适用。若为改进现有产品、原材料等研发支出不受奖励。而且研发单位应为专责部门,倘研发工作非由专责单位进行,而是分散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则无法适用。

适用支出项目包括全职研发人员薪资及教育训练费、消耗性器材、原材料、研发购买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及著作权当年度摊折支出,以及购买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件程序及系统费用或委托或共同研发所发生的特定支出等,但不包括例行性、测试等支出。

其中,有关摊折项目,首次摊折时点,均应于本法案施行日开始(2023年1月1日)以后始得适用。另,属于专用技术或共同研发的特定支出,如未能于首次摊折的年度提出申请,于摊折年限内仍可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尚未摊折支出自提出申请之前一年度起适用。

2.购置先进制程设备支出5%可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

申请公司所购置的全新机器或设备,必须投入于市场未成熟但未来将可商业化量产之前瞻领先技术,或已达商业化量产的成熟制造技术之创新性应用,且支出总金额须达新台币100亿元,始可适用。

不过,机器或设备支出金额以硬件为限,软件、技术(如:专利权、专门技术)及技术服务(如:与技术有关之规划、设计、检验、测试、专案管理、系统整合或其他服务)等均非属奖励范畴。

3.抵减上限规定

无论是“前瞻研发支出”或“先进制程设备”投资抵减,抵减的税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税额之30%为限,倘若于同一年度合并适用其他投资抵减,抵减总额不能超过应纳税额之50%,除非有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不受限制的规定。

申请程序:

1.公司申请适用本办法投资抵减,应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三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下列文件,向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逾期申请者,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不予受理:一、公司于岛内进行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的说明资料。二、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公司当年度个体财务报告及说明资料。三、公司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的损益与税额计算表及说明资料。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公司从事前瞻创新研究发展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并同前项的申请检附下列文件,向事业主管机关申请下列事项:一、提供其当年度研究发展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一)公司的组织系统图及研究人员名册。(二)研究发展单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样品之完整进、领料纪录。(三)购买或使用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资料库、软件程序、系统的契约或证明文件。(四)研究发展计划、纪录或报告。(五)教育训练项目明细表、参训人员名册及执行情形的相关文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二、审查所定专用技术、规定的支出项目是否与前款研究发展活动具关连性:(一)购买或使用的专用技术、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件程序及系统者:购买或使用的契约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及付款证明文件。(二)委托岛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岛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者:委托或聘请的计划及契约文件。(三)与岛内外公司、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发展所为之支出者:1、足资证明其所分摊之研究发展支出符合本办法有关前瞻创新研究发展规定之相关说明或文件。2、载明各参与人的支出分摊方式、投入内容及研究发展成果归属方式之共同研究发展合约。3、就各参与人分摊的支出与投入内容及研究发展成果归属约定显著相当之证明文件。4、与岛外公司、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发展者,就其在岛内并无适当共同研究发展对象的说明或文件。

3.公司购置自行使用于先进制程全新机器或设备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并检附先进制程投资计划与申请适用投资抵减的支出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向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所定资格条件及当年度投资支出项目是否符合规定,逾期申请者,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不予受理:一、自行由岛内购置者(包含经由代理商、经销商或贸易商购置):(一)统一发票及付款证明文件。(二)交货证明文件。二、自行由岛外进口者:(一)付款证明文件。(二)海关核发的进口报单或注明运输工具到港日期的进口证明书。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购置者:(一)统一发票及付款证明文件。(二)租赁契约书。四、自行制造或委由他人制造者:(一)转供自用的统一发票或帐载纪录、委托他人制造所取具的统一发票及付款证明文件。(二)成本明细表、委托制造契约或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当年度依前条及前项申请审查者,应并案提出。

(校对/王云朗)